借款人及经营企业条件
1、借款人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(含港、澳、台人士),在本地有常住户口或其他有效居住证明,有固定住所;有稳定的收入和还本付息的能力。
2、经营企业须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,年销售收入600万元(含)以上;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、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,所处行业符合我行信贷政策;开业年限原则上在2年以上,最低开业年限不低于1年,信誉良好,无不良记录。
贷款用途
用于补充企业流动性资金周转,指借款人用于本人所经营、控制的小企业流动性资金周转需求,不能用于权益性投资、固定资产投资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信贷资金进入的领域。
贷款金额、期限及利率
1、借款人授信金额起点为20万元,最高授信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。
2、授信期限不超过3年,且贷款到期时借款人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。
3、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应基准利率上浮一定比例确定。对于借款人及经营企业在我行有良好综合收益的,可以适当下浮利率。
还款方式
本贷款允许按月等额本息;按月等本金;先还息、后等额本息/等本金;按月还息、一次还本五种还款方式。
抵押物条件
房龄须在15年(含)以内,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的本市房产;住房最高成数6成;商业用房(商铺、写字楼)、别墅、酒店式公寓最高成数5成。 |